固定污染源废气硫化氢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HJ 1388—2024)
。二氧化硫浓度大于 70 mg/m3或氮氧化物浓度大于 20 mg/m3时,不适用本标准。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
2.固定污染源废气12 种多氯联苯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1389—2024)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 12 种多氯联苯的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3.固定污染源废气氯甲基甲醚和二氯甲基醚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1390—2024)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氯甲基甲醚和二氯甲基醚的气相色谱法,
当采集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体积为 10 L,吸收液体积为 50 mL 时,氯甲基甲醚和二氯甲基醚的检出限均为 0.003 mg/m
,测定下限均为 0.012 mg/m3,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4.固定污染源废气9 种卤代乙酸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1391—2024)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 9 种卤代乙酸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一氯乙酸(氯乙酸)、一溴乙酸、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一溴一氯乙酸、一溴二氯乙酸、二溴乙酸、一氯二溴乙酸和三溴乙酸等 9 种卤代乙酸类化合物的测定。
当采集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体积为 10 L 时,一氯乙酸的方法检出限为 0.002 mg/m
,测定下限为 0.008 mg/m3;其他 8 种卤代乙酸类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均为 0.001 mg/m3,测定下限均为0.004 mg/m3。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三氟甲烷、六氟乙烷和六氟化硫的气相色谱-质谱方法,
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取样体积为 400 mL 时,目标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为 0.03 μg/m
~0.04 μg/m3,测定下限为 0.12 μg/m3~0.16 μg/m3;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取样体积为 1.0 mL 时,目标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均为 0.2 mg/m3,测定下限均为 0.8 mg/m3。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氨、硫化氢)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的原理与组成、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氨、硫化氢)自动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等。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氨、硫化氢)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的原理与组成、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氨、硫化氢)自动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8.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垃圾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全盐量的重量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全盐量的测定重量法》(HJ/T 51—1999)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9 年,原起草单位为原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和原保定市环保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水质全盐量的测定重量法》(HJ/T 51—1999)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垃圾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 17 种杂环类农药的高效液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垃圾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 2⁃羟基莠去津、去异丙基莠去津、多菌灵、吡虫啉、去乙基莠去津、啶虫脒、西玛津、氰草津、嗪草酮、2⁃氯⁃5⁃氯甲基吡啶、莠去津、醇、扑草净、酮、腐霉利、咪鲜胺和氟虫腈等 17 种杂环类农药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垃圾污水和工业废水中锶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垃圾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硝酸盐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硝酸盐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8—2005)的修订。
《水质硝酸盐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8—2005)首次发布于 2005 年,起草单位为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江苏省张家港市环境监测站、辽宁省庄河市环境监测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暨淳安县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完善了标准的适合使用的范围、方法原理的表述、干扰和消除、光源类型、载气类型和分析步骤。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硝酸盐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8—2005)废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13.水质亚硝酸盐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7—2024代替HJ/T 197—2005)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垃圾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亚硝酸盐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亚硝酸盐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7—2005)的修订。
《水质亚硝酸盐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7—2005)首次发布于 2005 年,起草单位为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江苏省张家港市环境监测站、辽宁省庄河市环境监测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及淳安县环境监测站等单位。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细化了仪器参考条件。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亚硝酸盐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7—2005)废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垃圾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 18 种磺胺类抗生素和甲氧苄氨嘧啶的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垃圾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磺胺醋酰、磺胺嘧啶、磺胺噻唑、磺胺吡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甲二唑、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氧哒嗪、磺胺氯哒嗪、磺胺甲噁唑、磺胺对甲氧嘧啶、磺胺多辛、磺胺二甲异唑、磺胺苯酰、磺胺苯吡唑、磺胺地索辛、磺胺喹噁啉和甲氧苄氨嘧啶共 19 种目标化合物的测定。
直接进样法不适用于海水样品测定。采用固相萃取法,取样量 500 mL,定容体积 1.0 mL,进样体积 5 μL 时,19 种目标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 0.003 μg/L~0.006 μg/L,测定下限 0.012 μg/L~0.024 μg/L,详见附录 A。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垃圾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 17 种氟喹诺酮类抗生素的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垃圾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马波沙星、氟罗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依诺沙星、诺氟沙星、环丙沙星、恩诺沙星、达氟沙星、洛美沙星、奥比沙星、二氟沙星、沙拉沙星、加替沙星、莫西沙星、氟甲喹和那氟沙星共 17 种氟喹诺酮类抗生素的测定。
采用直接进样法,进样体积 5 μL 时,17 种氟喹诺酮类抗生素的方法检出限 1.2 μg/L~1.9 μg/L,测定下限 4.8 μg/L~7.6 μg/L,详见附录 A。
直接进样法不适用于海水样品测定。采用固相萃取法,取样量 1 L,定容体积 1.0 mL,进样体积 5 μL 时,17 种氟喹诺酮类抗生素的方法检出限 1.2 ng/L~2.0 ng/L,测定下限 4.8 ng/L~8.0 ng/L,详见附录 A。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和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水质铜自动监测仪(以下简称“仪器”)的量程至少应包含:0.100 mg/L~4.00 mg/L,主要使用在于Ⅱ类~劣Ⅴ类地表水、生活垃圾污水和工业废水等水体中总铜的监测。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和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
水质镍自动监测仪(以下简称“仪器”)的量程至少应包含:0.020 mg/L~2.00 mg/L,主要使用在于地表水、生活垃圾污水和工业废水等水体中总镍的监测。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视测定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性能要求、安装要求、监测项目、数据处理与评价、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19.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和氯化氢 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403—2024)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CO)、氯化氢(HCl)自动监测系统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性能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CO)、氯化氢(HCl)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安装、验收、运行和管理。
20.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选址与基础 设施建设技术要求(HJ 915.1—2024部分代替HJ 915—2017)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选址、站房与采水单元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验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中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址选择、站房建设与采水单元建设部分的修订。
《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首次发布于 2017 年,原标准编制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无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细化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房建设的要求,增加了站房给排水、暖通、供电、通讯、安防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细化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采水单元建设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中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址选择、站房建设与采水单元建设部分废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21.本标准明确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设施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及验收。适用常规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CODMn)、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等水质自动监测仪器,其他监测项目的水质自动监测仪器可参考本标准开展安装验收工作。
本标准部分内容是对《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各单元建设和验收部分的内容的修订。
《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首次发布于 2017 年,原标准编制单位为中国环境监视测定总站、江苏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无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次为第 1 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有关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各单元建设和验收部分的内容废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22.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检查维护、运行质量控制、不正常的情况处置和运行记录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站的检查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适用常规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CODMn)、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等水质自动监测仪器,其他监测项目的水质自动监测仪器可参考本标准开展运行维护工作。
本标准是对《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部分内容的修订。
《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首次发布于 2017 年,原标准编制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无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调整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频次,增加了期间自动标样核查等质量控制措施及要求;
——完善了远程维护、现场维护的要求,增加了不正常的情况判定、不正常的情况处置、补充监测等要求;
——完善了运维档案与运维记录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有关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等部分废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视测定总站、江苏省常州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济源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杭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和信息传输的系统结构、协议层次和协议内容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与地表水水质自动管理平台之间的数据和信息传输,新建或升级改造的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和信息传输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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